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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速速扩散!汉台区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来啦~

 
 
 
一、参保缴费对象

  1.具有我区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市居住证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参加我区的居民医保。非我区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提供我区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我区城乡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可在我区参保。在我区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也可在我区参保。

  2.汉台区辖区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专、技校学生,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居民医保。参保由学校统一组织,原则上整体参保。

  3.我区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4.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我区居民医保。

  5.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须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6.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同时按规定退出居民医保。除上述三、四、五条涉及的人员外,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居民医保。

  7.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二、参保缴费标准

  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组成,当年筹集资金作为参保年度医保基金用于参保年度待遇支付。

  2024年度全市(2023年集中缴费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统一为102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40元,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80元。

  我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特殊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和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政策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具体如下:

 

01
享受参保资助人员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参保。

  2.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资助参保,资助后剩余190元由参保人员自己缴纳。

  3.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个人缴费标准50%资助参保,资助后剩余190元由参保人员自己缴纳。

  4.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参保缴费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每人资助190元,个人缴纳190元。

 

02
计划生育家庭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失独家庭和伤残家庭)的参保个人缴费区财政全额资助,参保人员先向区税务局全额缴纳,区财政对其个人缴费的补助资金由区卫健局直接兑付给个人(其中参保人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先由医疗救助按规定资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齐)。

  农村独生子女或者双女户父母及18周岁以内子女参保个人缴费先由参保人向区税务局全额缴纳,政府对其个人缴费的补助由区卫健局直接兑付给个人。

 

03
其他特殊人员

  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我市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均按照我市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01
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须在职工医保参保地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时,参照新参保缴费人员政策,携带户口簿前往拟参保缴费地的村(社区)医保服务室办理参保登记,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02
新生儿

  1.2024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社区)医保服务室办理参保登记,缴纳2024年度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从出生当年缴费之日的次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

  2.2023年年底出生的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2023年度医保待遇,须在出生90天内缴纳2023年度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如享受出生次年(即2024年度)医保待遇,须在出生90天内缴纳次年(即2024年度)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03
大学生

  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若为享受政策资助参保的人员,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我市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按全市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3.大学生参保缴费时间与我市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一致。

 

04
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全市确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纳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照全市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四、新增人员如何缴费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村(社区)医保服务室办理参保登记,医保服务室办理参保登记后,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医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医保缴费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集中缴费期开始后,2023年度政策允许参保缴费的特殊人群,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新增参保及缴费。

 

 
五、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常住地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六、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进入待遇享受期(2024年1月1日),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保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前往汉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地址:南团结街汉江新城行政服务大厅二楼)申请退费,经区医保局审核并完成居民医保退费工作。

  当年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情况,居民医保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以缴费地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七、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内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来源:汉台区医疗保障局

 

 

创建时间:2023-10-23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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