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救助||哪些人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快来看看吧~
救助对象类别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救助对象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属于上述救助对象的,按相应类别实施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救助。
救助对象认定
一类救助对象、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进行认定。二类救助对象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由乡村振兴部门进行认定。三类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在受理三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汉中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汉民发〔2023〕14号)中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公示和上报。
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参加医疗保险和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支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住院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100%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二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2400元,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三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6000元,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
门诊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二类和三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门诊慢特病及门诊特药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门诊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不含一类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年度救助限额合计为10万元。
二次救助
对在本统筹区内就诊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含申请之日前自然年度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的,超出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二次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二次救助限额不纳入医疗救助门诊与住院年度救助限额。
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丧失救助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救助身份的,当次住院起即可按相应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在住院治疗期间救助身份类型发生变化的,当次住院结算按照救助待遇高的类型享受医疗费用补助政策;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因病医治无效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按照医疗救助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
来源:汉台区医疗保障局